:老大,有人檢舉我們競選總部將原本的機車停車空間用來當做辦公室使用,說我們競選總部大樓於96年6月領得工務局核發96使字第0233號使用執照,執照 登載一樓有機車停車空間20.53平方公尺、二樓有機車停車空間183.04平方公尺,兩個樓層總計有60個機車停車位,全數遭到我們總部擅自隔間挪用, 把法定停車位拿來當做辦公場所,一樓變更為接待中心,二樓變更為工作人員辦公室。。
:這樣不行嗎?
:好像已經………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:「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,不准接水、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;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,不得變更其使用。」
:這樣喔?
:根據同法第90條:「違反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,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勒令停止使用。得以補辦手續者,令其限期補辦手續,不停止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。」
:不用怕!我馬上打電話叫大頭兵出來拗~~~~~~
:老大英明~~~大頭兵已經叫建管處出來拗說………「臨時」變更停車場做為辦公室符合相關規定。
:球證、旁證、主辦、協辦都是我的人,怎麼跟我鬥~~~~~~
:一黨獨大………真好………………
【本篇引用】
1.綠北市議員爆料 馬蕭總部違法變更使用
2.馬英九總部違規使用,知法犯法! 郝市府包庇,不敢開鍘。
載入中
請稍候…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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